发布时间: 2019年06月19日
为推动矿业绿色发展,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19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2019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
通知明确,2019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原则: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要求和自然资源部2018年公告发布的《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开展遴选。遴选范围:遴选矿山应是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独立矿山(含油气类),近3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且矿业权人未被列入异常名录。其中,新建矿山应正常生产一年以上,生产矿山剩余开采年限应不少于5年并正常运营。遴选工作要结合各地资源禀赋特点和绿色矿山建设实际,综合考虑矿山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程度,并突出矿山企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遴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5个,绿色矿山建设基础好的及资源大省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已通过实地核查、符合上述原则的原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可直接列入遴选名单,不占遴选总数。遴选材料7月31日前报送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按照矿山自评、第三方评估、实地抽查、材料审核、公示的程序开展遴选工作,形成遴选名单。通知还要求,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遴选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遴选出一批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绿色矿山,切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取得实质性突破;要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责任机制;要多措并举,扎实推进,通过完善细化用地、用矿、财税、金融等方面激励政策支持绿色矿山建设。此外,还要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对纳入名录的矿山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标准的矿山要及时上报,从名录中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