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16日
6月2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的公告(2018年 第18号),其中包括《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标准号为DZ/T 0320-2018),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笔者有幸参与并具体组织实施了本《规范》制定的全过程,有以下体会和感悟。
《规范》制定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并推动生态文明内容首次写入《宪法》,为加速制定并颁布实施本《规范》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规范》制定具有延续性。2017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相互配合,主要行业全覆盖、有特色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的要求。
《规范》夯实了有色金属绿色矿山建设基础。虽然与《实施意见》同期发布了“有色金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部分地方政府也发布了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标准,但是这些要求和标准较为宏观,不具体。部分条件与我国矿山目前建设水平相当,或者仅是国家、社会、环境对矿山建设的基本要求,同新时代的更高要求仍有差距。
《规范》力求满足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需要。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加快推进绿色制造,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能够在有色金属全生命周期中做到最大程度资源利用,做到最大程度的降低能源消耗,做到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最大程度的降低对环境的扰动,做到少用或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材料,这种全程采用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的企业,不仅会有更好的发展空间,其产品也会更具竞争力。
《规范》制定的原则
《规范》制定力求客观、真实、全面反映有色金属绿色矿山建设现状和特点,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明确《规范》制定的依据。本规范的编制以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以及同时颁布的《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为编制依据,以推进有色金属绿色矿山建设,实现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规范管理、基本形成全国绿色矿山格局为目标。在矿区环境、开发利用方式、综合利用有色金属及共伴生资源、数字化矿山、企业形象等五个方面的基础上开展深入研究、细化要求,确保了政策的连贯性和统一性。
二是全面梳理拟纳入《规范》的内容。有色金属矿山建设内容众多,哪些应列入《规范》、哪些无需列入则成为关键问题。《规范》内容的确定,广泛征求了国内各大研究院所、设计单位、矿山企业和行业相关专业专家的意见,在汇总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中国地质科学院以及各行业协会本着“不必要不列入”和“易操作易监管”的原则,经过充分讨论、反复修改、再次征求意见,最终形成本《规范》所包含的内容。
三是力求科学界定《规范》要求和指标。《规范》将成为矿山企业进行绿色矿山建设和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评估的依据。因此,在指标选取和计算方法上,首先确保了政策的一致性,对于已有现行标准、规范的指标,均应符合相应的要求;其次在考虑各指标之间相互独立性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自上而下,按照章-节-条款-分支,层层深入,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指标体系;再次选取的各指标要求尽量简单明了,充分考虑了指标的可获取性、可考核性;最后,对于尚无通行标准的指标,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参考行业平均水平、征求行业专家意见、征求相关企业意见后综合优化确定。
四是《规范》要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本《规范》的制定首次较全面分析了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涵盖的范围和技术指标要求,较充分反映了有色金属矿山开发的特点,包括对不同开发方式、不同矿种、不同规模等提出了差异化要求,尤其是在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指标要求上给予了充分考虑。
《规范》的内容
《规范》共分10章33节65个条款,分别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对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提出具体要求。
1. 矿区环境。该章节对矿区规划建设布局合理性、厂容厂貌及防尘保洁措施、矿区绿化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结合有色金属矿山特点,除了要求厂区布局合理外,还重点考虑了有色金属矿山废水的防治。例如:有色金属矿山分区布置是为了防止对厂内环境的污染,把各车间对周围环境质量的要求,各车间产生的污染源的性质、类型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作为总平面布置的主要依据之一。分区布置还需要考虑土方平衡,便于截水,防止水土流失。因此,有色金属绿色矿山设计与建设时应整体考虑生产区、生活区、绿化缓冲区等布局。另外本规范充分考虑了开采有色金属硫化矿床时含重金属离子的酸性废水和铝厂产出碱性废水等污染物的产生,在厂址选择上要求选择渗透性小的场地,或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
2. 资源开发方式。该章节对开采方式、采选工艺、技术装备、生产指标和矿区生态环境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其主要就是引导有色金属矿山企业根据矿床赋存条件、矿石性质等选择最优的开采和选矿工艺,并在生产过程中以资源的高效利用为原则,通过技术创新,优化工艺流程,实现采、选、冶过程的环境扰动最小化和生态再造最优化。在指标的确定上充分考虑到我国有色金属资源复杂性的特点,除了明确优先鼓励露天矿山采用剥离-排土-造地-复垦的一体化技术;井下矿山采用充填开采及减轻地表沉陷的开采技术;有条件矿山企业集采、选、冶一体化发展等开发方式外,同时针对不同规模、不同矿种的矿山在工艺装备、“三率”指标上提出了差异化的管理要求。
3. 资源综合利用。该章节对共伴生资源利用、“三废”处理与利用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我国矿产资源的特点之一是共伴生矿多。目前,国内已开发利用的141种矿产中,有87种是共伴生矿,占总数的61.7%。全国有色金属矿区中,有85%以上是多元素共伴生矿产。我国银储量的90%,金储量的20%,铂族金属储量的73%是以共伴生矿的形式产出的。如金川公司铜镍多金属矿通过实施铜冶炼废渣选矿等重大项目,采用全湿法工艺对铜、锌、铅、铋、铟进行综合回收和砷的无害化处理,使金川公司综合利用的共伴生元素种类由原来的16种增加到18种,不仅创造了经济效益,同时极大程度地保护了环境。因此,有色金属矿山在开发时,对有价值的共伴生矿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十分重要。本规范特别强调了有色金属绿色矿山建设应重点考虑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在前期设计及开发过程中应把资源利用最大化作为优先考虑的目标。除对共伴生资源的利用提出明确要求外,结合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的特点,本规范明确要求矿山企业对有经济价值的尾矿、废石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大中型矿山废石不出坑,尾矿井下充填,或固废其他方式利用,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4. 节能减排。该章节对采选能耗、污水和固体废物排放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要求矿山企业应通过综合评价合理确定开采方式和选矿工艺,应采用节能降耗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采选能耗指标上提出大型矿山能耗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中小型矿山能耗指标要达到国内平均能耗水平;污水排放重点对重金属污染源提出了具体要求;固体废物排放要求减少产生量和加强利用。
5. 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该章节对科技创新和数字化矿山两方面提出相关要求。提出鼓励矿山企业建立产学研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创新团队,研发及技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5%。在矿山数字化建设上,从储量管理、安全生产、机械设备、生产流程等方面分别提出了应达到的相关要求。
6. 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该章节对企业文化、管理、诚信和企地和谐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要求矿山企业具备绿色矿山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矿山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同时,在建设矿山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企业诚信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健全职工技术培训体系、履行社会责任、矿地和谐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和指标。
努力开创有色金属绿色矿山
建设新局面
1. 遵循《规范》是有色金属矿山建设的必然选择。
2018年,环保督查回头看反映出一些有色金属矿山企业问题、一些污染举报事件既与历史欠账有关,更是相关企业心存侥幸、枉顾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必然结果。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应以《规范》公告与实施为契机,全面按《规范》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并做好相关整改工作,让绿色发展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绿水青山”真正成为造福子孙后辈的“金山银山”。
2. 有色金属矿山建立不可能一劳永逸。
截至目前,已有119家有色金属矿山企业成为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且部分通过验收。本《规范》的公告和实施,将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跟踪和评估,一旦出现安全生产、环保事故等受到行政处罚、“三率”指标连续几年(如三年)等达不到要求的,将撤销绿色矿山称号。
3. 国家鼓励矿山企业尊崇《规范》。
国家已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的扶持。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和安排绿色矿山企业获得示范工程资金;在使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时,优先考虑和安排绿色矿山企业申报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等。正在进一步细化绿色矿山激励机制,使其更具备操作性。例如:列入试点的绿色矿山企业,在获得绿色矿山资格后可享受优惠政策;研究对综合利用水平高的矿山减免部分资源税;绿色矿山企业上交的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可分年度提前返还;可从缴纳的采矿权出让金、排污费、水土流失费等中,按比例补助绿色矿山企业;建立绿色矿山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