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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实现人工智能跨越式发展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26日

进一步完善和运用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我国对接国际市场,甚至以人工智能为抓手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刚刚过去的2017年,是人工智能大放异彩的一年。机器人“小度”与人类选手共同获得“最强大脑”的“脑王”称号,机器人“小冰”出版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阿尔法狗则升级为阿尔法零,完全通过自我训练就能“通杀”之前最强的人工智能对弈软件。这些机器的“智慧”在带给人们巨大震撼的同时,也促使我们思考如何更好地推动人工智能在中国的发展。

早在201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中就提到了“机器人革命”和人工智能的重要影响,强调“我们不仅要把我国机器人水平提高上去,而且要尽可能多地占领市场”,从技术和产业两个方面提出了人工智能发展的基本要求。实际上,无论是激励技术人员加大研发投入,形成更多技术成果,还是推动人工智能从技术到应用再到产品快速转化,知识产权制度无疑是撬动进步的支点。

提高人工智能发展水平,离不开合理的知识产权配置模式,让投资者看到机遇、让创新者获得回报。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研发过程对人才质量要求高。这就需要建立投资激励与创新劳动激励的双重机制,一方面通过适当的专利审查制度确保具有“创造性算法”的人工智能获得专利授权,让投资者真正获利;另一方面实行契合人工智能研发特点的职务发明制度,使科技人才获得物质回馈,从而保障新的人工智能技术和服务源源不断地创造出来。

提高人工智能技术转化率,也需要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加快市场要素流动。比如,通过知识产权法律设计,鼓励人工智能专利的转让、许可使用、质押融资、资本化和证券化等,从而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使更多人工智能技术走出实验室,成为人们可以“触摸”并感受其便利的产品。值得注意的是,人工智能的市场是竞争激烈、瞬息万变的国际化市场,只有建立科学的分析机制和敏锐的预警机制,牢牢掌握国际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动态,保证我国人工智能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才能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人工智能技术成果的创造和应用,更离不开针对成果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传统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知识产权人还可以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实现“自我保护”,例如让人工智能自动拒绝未经授权的主体使用,记录并追踪侵权信息等。当然,如同人类其他创新成果一样,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其限度和边界。比如,有些人工智能由于具有强大的计算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在理论上往往可以穷尽某一领域以信息重组方式完成的技术方案,但我们不宜将专利保护范围涵盖所有这些技术方案,否则可能窒息该领域市场活力、阻碍后续创新。

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当下重要的产业风口,必将影响和塑造人类的未来。许多国家相继出台国家战略,以抢占产业的制高点和未来的主导权。在这些战略的推进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始终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此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和运用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我国对接国际市场,甚至以人工智能为抓手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