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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引进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 专项事业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22日

第一条 围绕我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努力为实现“两个率先建成”和“打造龙头”双目标提供人才支持,积极探索创新人才与编制管理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事业编制招才、引才和留住人才的蓄水池功能。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发〔2017〕12 号) 、《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发〔2018〕17 号)和市委编委关于核定引进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专项事业编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以下简称“专项编制”)是指机构编制部门在市级事业编制总量内为有关事业单位引进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专门核定的事业编制,市本级共核定 30 名。适用于没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周转使用。

第三条 申请使用专项编制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市本级(含城区)所属已满编的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且未来三年内因人员退休等原因有相应编制、岗位空缺。

第四条 使用专项编制引进的人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引进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学科带头人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博士。

(二)引进到高等院校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副高级职称的“双师型”教师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到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工作,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硕士。

(三)引进到产业、城建、文化、体育、社科研究等科研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引进到农、林、牧、渔业及其他涉农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我市重点产业、行业急需的,虽不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拥有发明专利、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

(六)符合以上第(一)款条件的年龄一般在 45 周岁以下;符合以上第(二)至第(五)款条件的年龄一般在 40 周岁以下。特别优秀或能力特别突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申报使用专项编制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需要使用专项编制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审定待引进高层次人才资格条件后,向市委编办申报使用专项编制计划。

(二)市委编办根据用人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引进人员情况进行审核。有空余编制的单位引进人才,首先使用现有空余编制,不另从专项编制中划拨;没有空余编制的单位,按实际需要下达专项编制并批复用编计划。

(三)用人单位凭人社部门批复的聘用材料,向市委编办申请办理进编。经审核,手续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人员进编,并将该使用专项编制的高层次人才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

第六条 专项编制的管理:

(一)使用专项编制引进的人才,为所在单位在编在岗在职人员。

(二)专项编制的使用年限为三年。从专项编制下达之日起,用人单位三年内需将使用专项编制的人员调整为使用本单位编制,届时市委编办将收回专项编制,周转使用。

(三)用人单位要严格实行人编对号,高层次人才出现退休、 调离、解聘或取消认定资格等情况的, 由用人单位在 7 个工作日内, 持相关书面材料到市委编办办理编制核销手续,市委编办对使用的专项编制予以收回。

(四)专项编制管理使用纳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范围,各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冒用专项编制。对违反专项编制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前,不再受理其专项编制使用申请。

第七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委编办负责解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