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农业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开发工作,积极引导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开展科研创新,建设一支创新能力强,领军作用突出的农业高级专家队伍,提升农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建设现代农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根据《柳州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柳发〔2018〕17 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专家名称:享受特殊津贴农业专家。
第三条 享受特殊津贴农业专家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最多10 名。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评选范围和对象是在我市从事农业技术研究、推广、管理等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市农业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的高层次人才。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资格, 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在我市(含县区) 工作 5 年(含5 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农业基础研究、农业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或者在理论、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其研究成果获得自治区或以上级别科学技术奖励(其为主要完成者)或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对农业科技发展或者对农业、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获得自治区品种审定或成果登记,其科研成果近 2 年连续推广面积达万亩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 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引进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成果推广普及率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4. 完成重大技术攻关应用,在农业投入品减量高效利用、有害生物绿色防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产品绿色加工储藏等领域取得突破性科研成果,对农业绿色生产产生重大推动作用;
5. 长期从事农业企业经营管理,经营资产规模较大,近 3 年连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在带动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作用显著。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推荐与申报:用人单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选拔条件,提出初步人选,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第七条 评审与审批: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人选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审定,提出建议名单, 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最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人选报请市委市政府下文授予“享受特殊津贴农业专家”称号。
第五章 特殊津贴发放的标准和办法
第八条 发放标准:对获得“享受特殊津贴农业专家”称号的农业专家,由市财政局在两年管理期内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特殊津贴 4万元(税后)。
第九条 发放办法:获得“享受特殊津贴农业专家”称号的农业专家填写“柳州市享受特殊津贴农业专家津贴补助申请审核表”,市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送市财政局下达预算给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将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再拨付到个人。
第六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同享受特殊津贴农业专家的联系,跟踪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 为专家开展工作创造宽松环境。同时,专家应充分发挥引领、带头作用,努力开展科研等工作,并大力培养后备人才,为推动技术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一条 获得特殊津贴农业专家称号的人员,管理周期为两年,时间从获得批准的当年算起。管理周期满后津贴自动停止发放。
第十二条 管理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称号并据情况追回发放的津贴,5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 触犯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2. 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情节严重的;
4. 调离本市本系统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