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怀化分市场
 您当前位置:创新资讯

柳州市享受特殊津贴文化名家评选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柳发〔2018〕17 号)精神,规范柳州市享受特殊津贴文化名家的评选、监督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柳州市享受特殊津贴文化名家(以下简称“文化名家”)评选实施细则,旨在选拔扶持一批文学艺术、文物博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及文化经营管理和文化科技等方面具有突出才能的领军人才,为他们创新创业创优提供资助, 充分发挥他们的引领带动作用,打造更多优秀团队,培养更多优秀人才,为建设文化柳州,推动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文化名家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10名。

第二章 评选范围对象

第四条 评选范围对象为柳州市文化艺术和文物博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科技等领域从事科研、创作、表演、传承传播、经营管理、科技发展等工作的人才。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不列入推荐选拔范围。

第三章 文化名家评选条件

第五条 文化名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德艺双馨;

(二)学术造诣高深,业务成就突出,社会影响广泛,市内外同行公认,有同行业公认的代表性作品或其他有影响的重要成果在组织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承、经营管理或社会文化活动,推动国际文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在社会上有较高知名度;专业水平处于全区全市先进行列 ;

(三)在柳州工作和生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龄一般在58周岁以下;

(四)在县(区)以下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放宽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专业能力特别优秀,现实贡献特别突出,社会认可度特别高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 文化名家评选类别及专业条件:

(一)文化艺术和文物保护人才专业条件。获得过全国性文艺奖项或自治区级专业权威奖项,有较高知名度。在文学创作、美术、摄影、书法、音乐、表演艺术、影视艺术、文艺评论、文化传承、文物保护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本市从事专业文艺工作、文化传承、文物保护工作的拔尖人才。

2. 在全区性、国家级赛获奖作品中担任过主要创作、导演、表演工作,或举办过全市性个人作品展览、展演。

3. 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位)撰写过有较高学术水平、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 长篇小说,或多部剧本、中短篇小说、诗集等文学作品。

4. 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对文艺创作和文艺理论研究产生过积极重要的影响。

5. 在文化传承、民俗研究、文博事业保护发展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入选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非遗传承人,或多次独立主持重大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二)新闻人才专业条件。具有较高新闻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新闻奖项,有一定知名度,在新闻界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在新闻采访、编辑、评论、播音、主持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胜任重要稿件采写,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作品;有较强新闻敏感性和判断力,在专业报道领域里有一定权威性和知名度。

2. 负责编辑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版面、栏目、节目,有较高选题策划和编辑业务水平;编辑文章、编导节目、负责制作的栏目导向正确,思想性、权威性与可读性结合较好,为群众喜闻乐见。

3. 胜任重要社论、评论文章和名牌栏目、节目撰稿工作,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水平, 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 导向正确,文风严谨,在社会上有较高知名度。

4. 主持或主播重要栏目和节目,专业基础扎实,具有一定业务理论研究水平,能形成个人成熟的播音、主持风格, 栏目、节目收听、收视率较高,在观众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

(三)文化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条件

从事文化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5 年以上,改革创新能力较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职企业效益好、运营规范,资产规模、经营收入和净利润水平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 或上述 3 项指标增幅居全区同行业前列。(2)任职企业的文化产品或文化项目获市厅级以上重要奖项, 品牌影响力较大。

(四)文化科技人才专业条件

在文化科技领域有较深造诣,在文化科技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有重大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文化科技类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产业应用前景较好。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承担了市厅级以上文化科技类科研项目并取得重要成果;或在关键技术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获得 市厅级以上的科技进步奖;或创作的科普作品,获得市厅级以上的 重要奖项;或在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四章  评选方法与程序

第七条 坚持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杜绝弄虚作假,择优推荐。

第八条 推荐人选。文化名家由各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严格按照人选条件进行推荐,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认真把关,提出明确推荐意见。

(一)文化名家的申报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人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柳州市享受特殊津贴文化名家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二)各县区和市级文化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人选条件进行推荐,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严格把关,提出明确推荐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申报材料报柳州市享受特殊津贴文化名家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专家评审。成立由相应界别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评审组,按照文化名家人选条件和要求,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选、无记名投票表决、差额评定等方式保证评审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 讨论决定。评审产生的初评人选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授予称号。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委、市政府下文授予称号。

第五章  特殊津贴标准及拨付方式

第十二条  对评定为柳州市享受特殊津贴文化名家,在 2 年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特殊津贴 4 万元(税后)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相关审批材料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文化名家所在单位。资金下达前,由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明确津贴含税金额后,再由市财政局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考核和管理

第十三条  文化名家所在单位和部门要有计划组织学习培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四条  给予相应资金和政策扶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和帮助。为文化名家在承担市级以上重大课题、重点项目、重要演出以及研究创作、出版专著等提供资助。积极推荐文化名家的作品、成果参加省级以上奖项评选。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我市文化名家管理机制,实行跟踪评估,动态管理,建立人才信息库。

第十六条 加大对我市文化名家人才先进典型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和知名度,为我市文化名家人才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七条 按照分类评价、动态管理、定期评估的原则,由文化名家所在单位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管理,保证文化名家人才队伍质量和业绩贡献。每年年底由文化名家所在单位对管理期内名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表现和业绩成果两个部分。德能勤表现主要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和履职情况;业绩成果主要包括名家工作开展情况,重大课题研究、重点项目建设、重要演出及创作、指导青年人才等方面取得的成绩。考核情况在每年 12 月 30日前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考核结果作为享受下一年度待遇的依据。对不符合标准和条件,不履行职责、不承担义务的,将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发放特殊津贴。

第十八条 文化名家人才在管理期内考核不合格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程序取消其文化名家荣誉称号,终止发放特殊津贴,5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 文化名家人才所在单位未履行好管理、监督责任的,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2 年内不得再次推荐申报文化名家。

第二十条 享受文化名家特殊津贴的人员,在管理期内调离本市,终止发放特殊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