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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享受特殊津贴名医评选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充分调动医疗卫生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医疗卫生名医对口帮扶和以师带徒作用。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柳发〔2018〕1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柳州市享受特殊津贴名医评选实施细则,旨在培养造就一批医德高尚、理论扎实、业务过硬、群众公认的德技双馨的市级名医,提升我市医疗卫生人才综合素质,促进我市卫生健康事业整体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第三条 柳州市名医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20名。具体评选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参评条件。柳州市名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忠诚党的卫生健康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扎根柳州、服务人民健康的高尚情操,模范履行医生职责,爱岗敬业。

(二)在柳州市辖区内医疗机构中从事一线临床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等工作,具有本学科(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在岗注册执业医师,年龄在58周岁以下。

(三)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的疾病诊治问题,对临床技术和诊疗方法有重要创新,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并填补市级临床技术空白的,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口碑;或在较大范围或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在学术方面有较深造诣,应具备以下两项以上条件(包括两项):

1. 近五年在省级以上医学刊物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论文3篇以 上(其中核心刊物1篇以上);

2. 副主编医学专著(公开出版);

3. 以前三人身份参加省、厅级医学科研课题(含社会科学研究院、科协、社科联等相关医学课题)或以前二人身份参加市级医学科研 课题(含社会科学研究院、科协、社科联等相关医学课题)1项以上;

4. 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证书前三名);

(五)作为某学科学术带头人,担任市级相关学科的学会理事 或学科(专业)委员以上职务。

(六)愿意承担中青年医生骨干的培养工作。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评选:

(一)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二)因医德医风问题受投诉较多的;

(三)近3年发生医疗事故人员;

(四)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三章  评选方法与程序

第六条 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注重技术水平和 社会影响为评选原则,不断总结经验,做好新老交替,使人才队伍结构趋于合理,不断优化,进一步选好、用好和留住医疗卫生人才,发挥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七条 申报推荐。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并进行公示,公示 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各推荐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公示结束后按管理权限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各县区医疗卫生单位报所在县区卫生健康局同意后,报市卫生健康委。

第八条 专家评审。市卫生健康委成立柳州市名医评选小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授予称号。根据公示情况报请市委、市政府下文,确定为柳州市名医,并授予相应称号。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对评定为柳州市名医的,给予2年管理期内每人每年一次性特殊津贴4万元(税后) 。经过审批程序后,由市卫生健康委将相关审批材料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名医所在单位。资金下达前,由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明确津贴含税金额后,再由市财政局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名医所在单位要给予相应政策和资金扶持,支持名医开展各项医疗卫生工作,为名医提供医学科研条件,鼓励参加各类进修和学术交流,并提供经费支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入选的名医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开展 “传、帮、带”活动,积极深入开展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每人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一个名医工作室,履行名医工作室领衔人 职责和义务,开展学术继承、特色医疗服务、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医学科研等相关工作,以良好的形象正面宣传我市卫生健康、医疗建设工作,展现柳州市名医良好精神风貌。

第十三条 柳州市名医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名医所在单位共同管理,每一批次管理期限为两年。

第十四条 对柳州市名医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年底由名医所在工作单位对管理期内的名医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表现和业绩成果两个部分。德能勤表现主要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和履职情况;业绩成果主要包括名医工作室项目开展情况,承担项目、科研成果、学术影响、团队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考核情况在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考核结果作为享受下一年度待遇的依据。对不符合标准和条件,不履行职责、不承担义务的,将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发放特殊津贴,取消其“名医”荣誉称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名医在管理期内调离本市的,终止发放特殊津贴。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为柳州市名医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提供便利平台, 形式、多渠道发挥他们的智囊咨询作用。所在单位要履行好管理、监督、培养的责任,关心人才的政治进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保护正当权益;对综合素质好、医技水平突出的名医予以通报表扬,对压制、刁难、 打击名医的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