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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研发机构建设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22日

为贯彻落实《柳州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 推进研发机构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研发机构建设资助是指对 2018 年 10 月 1 日后获认定为国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

技术中心,以及新获自治区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的柳州市企事业单位给予一定的资助。

资助经费在市人才集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可统筹用于研发机构运营及科研开发活动。企业在获同档次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时,只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工信局、财政局负责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以及研究确定其它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条 资助资金实行常年申报的方式。对经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科研条件建设资助;对经认定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低于80万元的科研条件建设资助; 对新获自治区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科研条件建设资助。

第四条 申报研发机构建设资助所需的材料。

《柳州市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申报表》及相关证明附件。(见附表)。

第五条 申报流程。

(一)填报《柳州市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申报表》( 一式 3 份 ), 送至各城区科技、工信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交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联合市工信局、财政局提出资助计划;在市科技局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后下达资助通知,同时在市科技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资助资金按照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一次性拨付至申请单位账户。

本资助属于奖励性后补助,实行科研诚信管理,无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及开展结题验收。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科技财务制度规定,对资助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科技局资金监管要求。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接受市科技局关于科技报告制度和财政资助绩效评价的要求,在3年内按要求提交机构科研能力建设成效材料。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资助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若有欺诈行为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不良信用情况的,一经查实,追缴已拨付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其申请市政府各类研发机构政策及其它相关资助资格。

第十条 履行本细则职责的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况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与现有政策不一致的条款,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