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22日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关 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 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发〔2016〕26 号)及《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印 发〈柳州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优先发展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发〔2017〕12 号)精神, 现就深入实施“人 才强市”战略, 大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 为全力推进“三大建设”、 持续营造“三大生态”、建设现代制造城、打造万亿工业强市,加 快实现“率先建成”和“打造龙头”双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制定如下措施。
一、目标任务
(一) 实现人才总量突破百万目标。 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 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引进培养一大批优秀人才在柳创新创业,实 现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以人才结构优化助推柳州经 济提质增效、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未来 5 年,全市实现人才总量目 标突破 100 万人,其中,引进培养高端人才 100 人,企业中高级经 营管理人才 3000 人, 博士、硕士 3000 人, 高技能人才 10000 人, 本科毕业生 50000 人。
二、加大引才力度,集聚优秀人才
(二)大力引进高端人才(团队)。对来柳工作 A类人才(团队), 简化程序,一事一议,最高可资助人才(团队)项目资金 1 亿元,
3 年内给予人才生活补助每人每月 3 万元、核心成员(不超过 5 人) 每人每月 1.5 万元。对引进培育的 B 类人才(团队) ,最高可资助 人才(团队)项目资金 3000 万元,3 年内给予人才生活补助每人每 月 2 万元、核心成员(不超过 3 人)每人每月 1 万元。鼓励 C 类人 才及团队在柳创新创业, 最高可资助人才(团队)项目资金 1000万元, 3 年内给予人才生活补助每人每月 1 万元、核心成员(不超过 3 人) 每人每月 5000 元。
(三)吸引万千学子入柳。对企事业单位新录用和来柳创业的 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柳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费 6 个月以上的, 给予生活补助:博士每人每月 1500 元、硕士每人每月 1000 元,补 助期限 3 年(其中新引进到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或来柳自 主创业的博士、硕士补助期限 5 年) ;获得学位的本科生每人每月 500 元,补助期限 1 年〔其中国内一流大学及学科毕业生和国际一流 大学(权威机构综合排名前 500,下同)毕业生补助期限 3 年〕。获 得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等非柳州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 来柳面试或有意在柳就业创业的,可凭本人毕业证、学位证、身份 证和租房合同申请最长 6 个月每月 800 元的租房补贴。
对新进博士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按其在站实际工作时间, 给予每人每月 2000 元生活补助,期限最长 2 年。对出博士工作站留 柳或来柳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 一次性给予每人 20 万元的科研经费。 对在柳自主科技创业的博士和硕士,依据创业项目市场前景和效益 评估情况,分三档一次性给予博士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和硕 士 10 万元、25 万元、50 万元的创业经费。
(四) 支持优秀人才创业柳州。各类人才在柳创办小微企业, 择优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 1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和相关融资支持;吸纳就业并缴纳社会保 险的,给予 1 年至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实施后形成规模或直
接创办规模以上企业的,根据其营业额和税收、技术创新推进、行 业带动、技术项目绩效、高层次人才集聚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给予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的创新创业奖。
(五)加大柔性引才力度。 积极推进柔性引进人才, 深入实施“双 百人才工程”,聘请和邀请市政府顾问及国内外人才来柳考察指导, 促进专家与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对接。每年向受聘担任政府顾问 和“双百专家”的人才发放岗位津贴,两院院士 2 万元、其他顾问 1 万元、双百专家 5000 元。
(六)实行购(租)房补贴。新引进人才在我市购置首套家庭 住房的,参照下列标准给予购房补贴:A 类人才最高 500 万元;B 类 人才最高 300 万元;C 类人才最高 200 万元;D 类人才 50 万元;E 类人才 30 万元;F 类人才 8 万元;G 类人才 5 万元;H 类人才最高 2 万元。
未享受购房补贴或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参照下列标准给予租房补 贴:A、B 类人才 3500 元 / 月, 连续发放 5 年;C、D 类人才 2500 元 / 月,连续发放 5 年;E 类人才 1500 元 / 月,连续发放 5 年;F 类人 才 1000 元 / 月, 连续发放 3 年;G 类人才 500 元 / 月, 连续发放 3 年; H 类人才 500 元 / 月,发放 1 年。
(七) 建设人才公寓。采取租用、改建、新建、购买等多种方 式在全市推动人才公寓建设,由市财政投资建设、购买一批住房或 整合、改建一批存量房产作为市本级人才公寓,鼓励各城区、柳东 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和市属各单位充分利用自有 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5 年内全市人才公寓不低于 5000 套,为来 柳且尚未在柳州市购买住房和未享受政府购房(租房)补贴的各类 人才,以优惠租金的方式提供为期 2 年的住房保障。
(八) 鼓励引才荐才。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机构等 引进和推荐人才, 为我市每引进 1 名 A 类、B 类、C 类、D 类人才的,
经认定, 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各城区、 开发区对其辖区范围内招才引智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企业可适当予以 奖励。
三、强化人才培育,促进提质增量
(九)大力培育“龙城金蓝领”。鼓励支持在柳企事业单位技 能人才学习提升,对新取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 才,与驻柳或市属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 年以上并连续正常缴 纳社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1 万元; 对代表柳州市参加世界级、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赛获得奖项名 次的个人,按 1:1 的比例配套奖励,并给予所在企业 3 万元至 10 万元的奖励。每 3 年评选一次“龙城技术能手”,对获评个人给予 2 万元奖励。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成功申报建立国家、自治区、市级“技 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申报成功奖 50 万元、30 万元、 20 万元,次年起每年分别给予经费补助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成功申报建立国家、自治区、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次年起 每年分别给予经费补助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鼓励企事业单 位改善提升技能人才结构比例,连续三年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 重达 30% 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十)大力培育精英企业家。鼓励支持在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学习提升, 对获得证书后与驻柳或市属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 连续正常缴纳 1 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给予相应奖励,对新获得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学位证书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对新获得工商管理博士(DBA)学位证书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新获得工商管理高级总裁(MBA)班或工商管理高级总裁 研修提高班结业证书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对新获得特级 职业经理人、高级职业经理人资质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1 万元。每年组织 100 名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才参加国内外高端定制培训班。
(十一) 鼓励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在职学历深造。 对入选国家“千 人计划”“万人计划”的专家人选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入选 八桂学者、自治区优秀专家的人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进一步完善工业企业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制度,对享受 工业企业特殊津贴的专家,在管理期内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政府特 殊津贴 5 万元。建立柳州市名师、名医、名家、农业专家特殊津贴 评选制度,每两年评选一次,在管理期内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特殊 津贴 2 万元至 4 万元。鼓励和支持各行各业在职中青年优秀人才自 费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对获得相应学位并在柳继续工作满三年以 上的,给予硕士 2 万元、博士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财政及用人 单位已经给予补贴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推进平台建设,增强承载能力
(十二)鼓励支持高水平技术转移机构和科研机构来柳发展。 支持国内外机构在柳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 求的技术转移机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签署培育协议的,在 合同期内,每年给予工作经费 20 万元,绩效考核合格,根据绩效评 价结果分为三档每年另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绩效经费支持。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不低 于 500 万元的研发机构建设资金;对经认定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不低于 80 万元的研发机构建设资金。
对国家级科研院所、一流高校,世界 500 强企业、国内 100 强 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或分校,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在建设资金、项目审批和政策优惠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十三)推进科技创新产业综合体建设。鼓励、支持和统筹各城区、 开发区联合一流高校和科研院所规划建设符合柳州产业发展战略并 具备一定规模的各类科创产业综合体(科技园、海创园、众创空间、
特色小镇等) ,积极引进各类产业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打 造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地,集聚更多的研发人才,助推柳州产业 转型升级和发展壮大。对新规划建设的科创产业综合体,采取“一 事一议”的方式,在建设资金、项目审批和政策优惠等方面给予大 力支持。
(十四)大力支持“二站一室一基地”建设。大力支持院士工作站、 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 、专家(名教授)工作室和博士后创新实 践基地的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名教授) 工作室和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对新建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名教授)工作室和新设立博士后工作 站(流动站)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经费 5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十五)设立龙城人才周。 将每年 4 月的第二周设立为“龙城 人才周”。在人才周期间,组织开展“优秀人才接触柳州计划”活 动,组织发布柳州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目录,开展人才招聘 “双向交流”“优秀人才推介”“双百人才服务柳州”等系列活动。 积极宣扬优秀人才典型事迹,讲好柳州人才故事,大力营造重才尊 才的社会氛围。
五、优化服务体系,激发人才活力
(十六)健全体现人才价值的薪酬制度。在市属国有企业及其 权属企业中开展职业经理人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经理层人 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国有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经费视同利润处理, 新招录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薪酬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在工资总额 中进行单列。在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股权制和 期权制;在事业单位工作的, 可实行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 不列入、 不占用单位绩效工资指标。建立科技人员股权期权激励机制,对为 国有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核
心骨干可实行股权期权激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 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及其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工资总额,在工资 总额中进行单列,不纳入次年工资总额基数。健全柳州市促进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机制,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用于科技人员、 研发团队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的现金和 股权奖励的比例可达 70% 以上。
(十七)建立灵活的编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对新引进的高层次 人才实行动态编制管理,在用人单位没有空编的情况下,凡引进到 我市事业单位且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高层 次人才周转编制,专编专用、周转使用。对公办高校、科研院所和 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简化用编计划报批和进编手续办理 程序,实施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备案制。
事业单位可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紧缺优秀人才,经人才主管部门 认定纳入本级重大人才项目的, 不受岗位总量、等级、结构比例限制。
(十八) 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 对我市引进的符合本措施 A— H 类的人才,本人及其子女户籍未转入我市的,其子女申报就读或 从外地转入我市公办幼儿园及义务教育段学校,由县区教育行政部 门按住所地址参照我市户籍学生入学政策保障入学,但不享受学区 生待遇;其子女申请从外地转入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按照自治区学 籍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园) 事项按《柳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措施》执行。为高层次人 才配偶妥善协调就业问题。推进高层次人才医疗优诊服务,完善人 才就医绿色通道。建立各类人才优先落户制度, 进一步简化人才户籍、 档案、社保关系转移程序,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 供便利条件。建设全市人才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实现“互联网 + 人 才”服务。按各行业急需紧缺人才岗位类别、岗位名称、岗位要求、 紧缺程度、薪酬范围以及行业单位等信息, 编制各类紧缺人才目录;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发展需求,编制享受本措施的事业单位 目录。做好我市各类紧缺人才产业分布、数量供需、专业构成等情 况的研究和预测,为精准引才聚才提供决策分析。
六、其他
(十九) 本措施适用于市本级层面,包括五城区及柳东新区、 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 ,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 关政策措施。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通过 全区或全市统一组织的公开考试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列入 认定对象(列入享受本措施的事业单位目录的除外) 。给予个人的 补助、补贴和奖励均为税后所得。
本措施中“高端人才”是指 D 类(含 D 类)以上人才, “高层 次人才”是指 E 类(含 E 类)以上人才,新引进的人才指 2018 年 10 月 1 日后从柳州市外引进(不含市辖各县)的人才,E 类以上人 员(含 E 类)需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含 5 年)服务期或劳动 合同, F 类以下(含 F 类)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含 3 年) 服务期或劳动合同。
本措施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措施与现有政策不一致的 条款,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附件:人才分类标准
附件
人才分类标准
A 类人才:包括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等国际性重要科 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中国或发达国家院士、 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在世界 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任职的国际著名学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 顶尖人才。
B 类人才:包括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教育部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一流学科带头人、中科院“百人计划”专家, 二级教授(研究员) ,国家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 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及相 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近 5 年担任过世界 500 强企业总部或国 际著名金融机构、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著名学术组织等机构的高层 管理人才;获得“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文华奖”“群星奖” 等国家级常设性文艺类重要奖项(排名前三名)的创作人员。
C 类人才: 国家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 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杰出(优秀) 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负责人,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华技能大奖、八桂学者、全国文化 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D 类人才: 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和副高职称或具有正高职称的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 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专业工作经历,企事业单位认可的急需紧缺
人才、学科(学术)带头人及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国内 500 强企业任过中层及以上职务或区内外大型名牌企业担任副总以上职 务,新引进到我市大型或骨干企业担任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及以 上职务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全国技术能手;自治区特 聘专家、自治区优秀专家。
E 类人才:新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具有博士学位的紧缺专 业人才;在区内外大型名牌企业担任中层以上职务,新引进到我市 大型或骨干企业担任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的企业高 级经营管理人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的高级技师; 十百千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
F 类人才:新引进到我市重点产业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新 引进到我市医疗、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城建、规划、 环保、国土、交通、农业、文化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硕士或具 有副高职称的紧缺人才;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的高级技师。
G 类人才:国内一流大学及学科、国际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具 有学士学位)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的技师。
H 类人才: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具有学士学位) ;具备 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具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 格的学制教育应届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