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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机制实施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投入资金,开展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取得科技成果、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者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前款所称的单位,是指在邵阳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和科技服务后补助三种类型。

第二章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四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围绕我市发展战略目标和重点领域,根据邵阳市科技局发布的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与开发活动,取得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经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五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发布通知,征集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科技计划项目。
(二)提交申请。申请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附件。
(三)论证立项。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四)签订任务书。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
(五)项目验收。项目完成或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按任务书约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项目进行验收。
(六)结果公示。市科技局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拟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
(七)经费拨付。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联合下达项目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章 奖励性后补助
    第六条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取得了能够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经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查验收通过后,对取得的技术成果给予相应补助。
    第七条 奖励性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面向社会发布征集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的通知。
(二)提交申请。申请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附件。
(三)审查验收。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转化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效益及研发投入进行审查核实,并形成审查验收结论。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对项目审查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
(五)经费拨付。项目审查验收通过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联合下达项目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科技服务后补助
    第八条 科技服务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并取得绩效的市级科技平台(基地)和科技服务机构,包括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公益科技服务平台、企业孵化器等,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运行经费补助。
    第九条 科技服务是指市级科技平台(基地)和科技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各类服务。
    第十条 科技服务后补助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技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对象数量及范围、提供服务数量、质量和成效、服务资源深度挖掘与集成、支撑科技创新的效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运行管理情况。包括平台(基地)组织机构运行、管理制度落实、运行机制保障以及运行维护情况等。
(三)科技服务资源整合共享情况。包括服务资源增量与质量、标准化、维护与更新、资源开放共享等。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面向社会发布科技服务后补助通知。
(二)提交申请。申请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附件。
(三)绩效考核。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的科技服务绩效进行考核,形成考核结论。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对绩效考核结论向社会公示。
(五)经费拨付。项目绩效考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联合下达项目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服务依托单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后补助项目全部纳入市级科技计划管理。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研究与开发活动、科技服务支出。
    第十三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降低科技信用评级、停止拨款、追回财政补助经费、取消单位三年内申报资格等处罚。
(二) 专家、用户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失职、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论无效、通报批评、降低科技信用评级、取消其从事科技项目管理相关业务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市级科技计划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