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07日
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邵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如下类别:
(1)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2)市技术发明奖;
(3)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4)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邵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该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泄露。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二条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外国人、外国组织:
(一)同在本市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本市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国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2人,每两年评审一次。
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3项。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评审应当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十七条 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奖励等级的决议和公众意见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同时由市人民政府授予“邵阳市劳动模范”或者“邵阳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资金数额为每人10万元,其中4万元为获奖者个人所得,6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第二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