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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企业人才培训奖励和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11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韶山市委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山市“映山红”人才行动计划〉的通知》(韶发〔2018〕2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人才培训奖励和补贴,只包含《韶山市“映山红”人才行动计划》中第七条“加大企业人才培训力度”和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家创新素质实训”两部分的企业人才培训奖励和补贴。

第三条  为推进企业人才培训奖励和补贴工作有效开展,奖励和补贴采用先培训后补助方式进行。

第四条  企业人才培训奖励和补贴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其中,“企业人才培训工作”由市人社局牵头实施,“企业家创新素质实训工作”由市科工信局牵头实施。

第二章  专项设置和标准

第五条  奖励标准及条件:

1. 企业人才培训。

①大力培育创业型人才,积极开展创业培训;

②加大扶持奖励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个体经济组织和示范户的力度;

③对我市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人员,实施免费创业培训,并对其创办的个体经济组织给予不少于2000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申报一次性开办费补贴须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户,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创业处于起步阶段,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具有发展潜力;(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并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成立日期在1年以上2年以内,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且与注册住址一致(一照多址的只给予注册住址相应补贴);(三)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不包括创业主本人);(四)社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④每年开展评选创业示范户,给予创业扶持奖励并推荐参评省市“双百工程”;

⑤实施“金蓝领”培训工程,着力培育高素质技能人才,积极组织推荐我市企业中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参加湘潭市“金蓝领”培训;

⑥支持企业与职业、技工学院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培训时间1年以上并获得三级证书,按照职业(工种)不同,给予每人4000—5000元的培训补贴,并对送培单位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

2. 鼓励企业家创新素质实训。

①每年组织优秀企业家参加创新素质实训,由政府承担50%的实际培训经费。

②鼓励“映山红”高层次人才、高素质人才参加经市相关部门组织或备案的培训活动,补助培训费自理部分的50%,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企业人才培训奖励和补贴专项工作实行企业和个人自主申报与推荐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至10月。各乡镇、韶山高新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作为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实,根据初审结果,按分类分别向市人社局、市科工信局予以推荐。

第七条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推荐)书、培训文件和培训费用(票据)证明、培训毕业(结业)证明等相关附件。

第八条  市人社局、市科工信局按分类分别负责奖励和补贴项目的组织实施、申请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工作,并报市委人才办批准和备案。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审批

第九条  企业人才培训奖励和补贴专项工作评审结果分类分别经市人社局、市科工信局审议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内如遇有异议的投诉,分别由市人社局、市科工信局负责处理。公示结束无异议,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和奖励。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受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查并给予查处的;

(四)有影响资助和奖励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如已奖励和补贴的予以撤销,追回资助和奖励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和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二条  企业人才培训奖励和补贴专项资金从《韶山市“映山红”人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委人才办提供获得企业人才培训奖励和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名单及银行卡账号,市财政直接发放资金给获得奖励和补贴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