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韶山市委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山市“映山红”人才行动计划〉的通知》(韶发〔2018〕2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韶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及乡村振兴初创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高新区和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实施,每年9月至10月组织认定。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三条 企业或基地应在韶山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韶山市缴税和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申报。申报单位填写《韶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及乡村振兴初创企业申报审批表》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如下:
(一)《韶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及乡村振兴初创企业申报审批表》(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人身份证件;
(三)韶山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单位缴税证明材料;
(四)营业执照;
(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并认定投资投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或湘潭市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或兴办企业的回乡创业人员证明材料;
(六)提供近半年企业工资薪酬发放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单及个税缴纳证明。
(七)有效投资证明。
第五条 受理。市委人才办统筹,受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及乡村振兴初创企业的申报。
第六条 初审。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当场核对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交的材料。
第七条 复审。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经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集中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整理后,进行复核审查。
第八条 评审和考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相关单位成立考察组,根据核实需要对部分对象进行综合实地考察。拟认定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审核。
第九条 审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入选名单。
第十条 公示。将拟入选名单在市级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市委人才办予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第四章 奖励和扶持
第十一条 近三年内成立的创业基地,被评定为湘潭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被评定为湖南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8万元奖励;被评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潜力大、前景好、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并认定投产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乡村振兴初创企业,新增厂房、设备等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2000万元的(不含土地款),投资每增加300万元补助1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款)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同一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现代服务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款)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同一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对符合我市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在全市范围兴办企业的回乡创业人员,除享受优惠政策外,100万元以上现代农业规模加工企业、投入50万元以上新建新的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线或进行创新型改造升级,验收合格后给予1万元创新企业支持;1000万元以上现代农业规模加工企业、投入100万元以上新建新的生产线或创新型技术改造升级,验收合格后给予3万元创新创业支持;投资200万元以上,流转荒山、结构调整田200亩以上,种植小水果、茶叶、中药材的合作社或家庭农场,验收合格后给予2万元创新创业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认定资格或认定结果: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受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查并给予查处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韶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及乡村振兴初创企业奖励扶持资金从《韶山市“映山红”人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委人才办提供获得奖励扶持的企业或基地名单及银行卡账号,市财政直接发放资金给获得奖励扶持的企业或基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