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百问百答》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涉及部门多、突破力度大、逻辑关系复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细绳子”问题。为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效果,将其中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归类、分析,从基本概念、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领导干部收益分配与尽职免责、技术合同登记、税收优惠、横向经费管理、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科技成果评价、政务服务与市场化服务、典型案例解析等十个模块进行归纳汇总。
4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合同中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哪些?合同要在有效期内;合同中双方签字盖章要正规、齐全,合同各方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签字盖章,书写名称与印章要求一致、清晰,超过三页的合同建议加盖合同双方(或多方)骑缝章;合同标题要准确且对应;技术标的、技术内容及技术方法和路线要清晰明确,体现合同所表述的技术点;合同金额、权利义务要明确。43.技术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哪些?(2)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3)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未予补正的;(4)合同条款含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7)当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文本建议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采用符合《民法典》有关规定的其他合同文本。可登录“某某科技成果网”下载《技术合同模板汇编》查看具体内容。4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各主体签字或者盖章,有什么具体要求?(1)法人: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或盖章/授权书。(3)非法人组织:组织的印章/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章。(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3)研究开发工作及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二十一条。47.技术开发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哪些?(1)合同标的为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3)合同标的技术上没有创新,仅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4)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6)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就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所订立的合同;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二十三条。(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合同标的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技术秘密使用权等知识产权。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二十六条。49.技术转让(许可)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哪些?(1)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或许可未约定转让权或使用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2)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分的;(3)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是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发展战略、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决策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三十四条。51.技术咨询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哪些?(1)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2)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3)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认定登记。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1)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四十条。53.技术服务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哪些?(1)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做、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2)就扫描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4)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的受托方运用现有知识、经验、技术、信息为委托方进行传授和技术协作,没有导致失败的技术风险,完成的工作成果一般不能形成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无需在合同中约定有关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归属和成果分享条款。技术服务受托方运用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可以同时或者先后为多家委托方重复提供相同的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具有重复性特征,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不同,其研究开发方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对未知领域所进行的创造性工作。55.合同超出签订的有效期限但还有部分款项未结清如何认定登记?合同各方签订延期合同,延期合同生效时间为原合同结束时间,合同金额为未付款金额;或合同各方签订补充协议,将所涉及的问题及内容阐述清晰,同时注明有效期限。56.合同已经登记完成,但买方提出增加内容如何办理?如只增加内容,合同各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后将材料交至登记机构一份;如增加内容的同时追加了合同金额,那么这部分追加的金额可以再进行认定登记。57.签订后的合同由认定机构审核后发现缺失内容或条款等,只能各方重新再次签订合同吗?合同各方可就新补充或增加的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58.技术合同已经认定登记完成但合同未执行完如何办理?检测活动能否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需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属于技术服务合同,但是,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此外,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60.多卖方开发类合同是否可以认定技术合同?如认定应哪方认定,如何做免税?认定技术合同要根据合同内容进行认定,由开票方分别进行认定登记,登记合同额为开票金额,非合同总额,免税流程为先认定登记后享受税务局相关政策。以技术作价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符合技术合同认定标准的,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62.给企业做培训,相关合同可以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吗?根据培训内容,确定是否属于技术培训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单独予以登记。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卖方可持技术合同到所在行政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各地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可以查询地方科技局官网站。64.科技成果评价(鉴定)、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什么关系?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是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对科技成果的水平进行评价的活动,是市场行为。科技成果登记是成果完成单位将形成的成果向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活动,属于行政服务事项。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报告可作为科技成果登记的佐证材料。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卖方自愿登记,属于行政确认事项,经认定登记后的技术合同可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6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单位/个人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1)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中“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注:根据该文件内容,技术转让包括所有权转让,也包括使用权转让,对应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两类合同。(2)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企业所得税,500 万元以内全免,超过 500 万的部分减半征收。(3)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转制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 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 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4)递延纳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企业或者个人以技术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5)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共某某市委办公厅 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某党办发〔2017〕44 号):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6)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66.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开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需要开普票。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即为放弃免税、减税,此后纳税人 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67.技术秘密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现金奖励减半纳税优惠政策?二者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包含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二者均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现金奖励减半纳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个人成果转化奖励减半纳税优惠政策的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不含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68.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个人和单位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1)单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企业或者个人以技术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2)个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依据同上。(3)个人从单位获取的成果转化股份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共某某市委办公厅 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某党办发〔2017〕44 号):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69.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现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1)科研人员以技术转让、许可方式获取的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适用 3%至 45%的超额累进税率。(2)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方式获得股权分红和股权转让现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 20%税率。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一条 1。70.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有哪些操作路径?如何享受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参考案例:某地发布了《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操作指引》,明确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概念、流程、税收等相关问题。该指引提出了三种路径:(1)学校先入股,然后奖励团队,学校股份直接转让,不涉及资产管理公司;(2)先将部分产权转给资产管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和学校共同入股,学校股份奖励给科研人员;(3)先将产权直接转给团队和资产公司,两者再分别技术入股,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可登录“某某科技成果网”下载该指引查看具体内容。71.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1)从单位角度:纳税人提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其中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2)从个人角度: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不享受减半纳税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一条(26)。72.什么是横向科研项目?其收入是否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从本市和外省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统称委托方),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科研项目,属于横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其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依据:各省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均有涉及,一般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分配自主权,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与项目组约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后用于对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1)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2)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3)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4)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 号)第四条(二),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74.从各省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中获取的委托科研项目资金能否视同成果转化收入?如是横向委托科研课题,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从本市和外省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统称委托方)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应签订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结余经费视同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如是纵向联合科研课题,被委托单位在财政资金专项项目中是承担单位,则属于财政资金拨款,应专款专用,不得视为成果转化收入。75.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如何按照成果转化收入进行分配?(1)将横向项目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2)认定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后,单位核算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4)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办法,对成果转化净收入(技术性收入)进行分配。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执行期内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执行期内一次性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也可先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项目验收后再核定技术性收入。76.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以参照成果转化法进行奖励吗?其现金奖励是否受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额限制?(1)可以参照成果转化法。高校和科研院所横向项目结余经费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单位具有分配自主权,可按照单位管理办法,参照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比例进行分配。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 号)第四条(二),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依据 2:各省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均有涉及,一般规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承担科研项目所列支绩效奖励、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所获收入或绩效支出,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77.横向项目结余资金是否可以用于出资入股企业用于成果转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工作的相关精神,我市可探索开展支持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出资方式可包括允许高校院所及研发机构的发明人(团队)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经学校审批同意,采取“现金入股+技术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或者经学校同意,允许成果完成人(团队)以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同股同价”方式收购单位持有的“技术股”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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