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怀化分市场
 您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科技部督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22日

科技部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办理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文件和交办事项,确保科技部党组的重大决策贯彻执行,保证科技部政令畅通,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科技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的要求是及时、准确、高效。凡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交办需要办理并报结果的事项,部党组会、部务会、部长办公会议定的重要事项,都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

第二章  督查工作范围

第三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文件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第五条  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需我部办理的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部党组会、部务会、部长办公会议定事项及部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科技部相关政务工作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科技部年度工作要点中各项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

第九条  科技部各项业务工作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其他需要向部领导报送办理结果的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督查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  秘书长(或党组指定的副秘书长)总体负责科技部的督查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厅主任协助秘书长(或党组指定的副秘书长)负责日常督查工作。

办公厅各相关处分别承担具体督查工作任务。其中,办公厅综合处负责对第八条进行督查,归口汇总督查工作情况并印发《督查月报》;办公厅督查处(秘书处)负责协助办公厅主任和部领导对第三条进行督查,并负责对第四条和第七条进行督查;办公厅文电档案处负责对第五条和第六条进行督查。

第十三条  各司局及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职能分工和部领导批示等要求,承担相关工作的办理落实,负责对本单位办理落实情况和第九条进行督促检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督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各单位由一把手负责本单位的督查工作,并指定一位处级干部作为督查工作联络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督查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办公厅和各司局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均有责任对第十条进行督查。

第四章  督查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实行及时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按照中办、国办要求,认真办理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并及时报送反馈报告。特急件和事项按规定时限反馈结果;一般急件和事项要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需要调查研究并起草有关文件的,要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各承办单位上报反馈报告后,要及时将办理情况通告办公厅督查处。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办公厅督查处说明情况,必要时要主动与中办、国办等有关部门沟通,说明原因。

部党组会、部务会和部长办公会议定的重要事项,除会议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事项外,各牵头承办单位原则上应在会议纪要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报办公厅督查处。

科技部年度工作要点中各项任务的牵头承办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将所牵头承办任务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并向办公厅综合处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实行全程跟踪制度。各单位在办理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过程中,要进行认真登记,并对文件流转的每一个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办公厅督查处与各单位督查工作联络员要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做好衔接和沟通,直至批示交办事项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实行重点督办制度。对中共中央、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和国务院主管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应报请部长直接阅示。办公厅根据部长批示,转有关司局或事业单位办理,并进行重点督查,了解办理情况,督促承办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毕。对特别重要和复杂的事项,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有关单位领导共同研究制定办理方案,集中力量抓紧办理。

第十八条  实行定期督查制度。办公厅对各单位办理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情况一般每周进行一次督查;对各单位落实部党组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情况一般每月进行一次督查;对各单位落实科技部年度工作要点各项任务的情况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督查;对科技部各项政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督查。各司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对科技部各项业务工作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也要定期进行督查。

第十九条  实行督查结果报告和通报制度。办公厅每月将各单位办理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和落实部党组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等的督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编印《督查月报》,呈报各位部领导并印发各司局;同时,将各单位办理情况在部办公大楼大屏幕上公开通报。对其他事项的督查结果要及时向部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实行督查工作奖惩制度。每年年底由办公厅对各单位全年督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报部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为考核各单位年度工作的指标之一,并与发放年终督查奖挂钩。对在督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办公厅每年根据督查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领导批准后进行表彰。

对逾期办理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或因办理(含上报文件质量不高)不符要求,受到中办、国办批评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责任制追究相关单位一把手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行督查调研制度。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工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以及部党组事关科技工作全局的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办公厅要适时组织力量,会同有关司局,开展督查调研,并提出督查工作的改进建议,向部党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fgzc/gfxwj/gfxwj2010before/200606/t20060627_1435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