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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12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决策流程,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厅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原则】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一)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三)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已进行程序规定的事项,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职责分工】  厅机关各处室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和执行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自查、执行及决策后评估等工作。

    法规职能处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制定及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集体讨论会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六条【目录制定与公布】  法规职能处室根据本厅工作实际、上级机关要求和有关方面建议,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厅务会议集体讨论决策确定、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处室、完成时间等。纳入年度目录的事项,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厅年度工作任务的变动情况,由决策承办处室提出调整意见,经厅务会议集体讨论决策确定、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予以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调整情况。

    第七条【草案制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由决策承办处室负责制定。起草决策事项草案,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第八条【公众参与】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企业、群众或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通过座谈会、咨询会等方式,听取基层、企业或相关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通过厅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告决策信息、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决策事项草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专家论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就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论证工作,并出具由其署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如涉及社会稳定、工业经济发展等方面且分歧较大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风险评估、进行风险预判、研究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制作评估报告并提出评估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草案完善】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完善决策草案,并在决策草案制订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意见、建议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公平竞争自查】  起草重大政策及措施时,如属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进行公平竞争自查,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十三条【合法性和公平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开展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前,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向法规职能处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制定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自查情况等相关材料;

    (四)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法规职能处室自收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反馈至决策承办处室。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草案,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参与论证。

    法规职能处室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与决策承办处室不一致的,应当在书面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厅务会议集体讨论。

    第十四条【集体讨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通过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后,决策承办处室应提请厅务会议集体讨论审议决策草案,办公室按照会议准备程序,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

    审议决策草案程序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决策承办处室汇报决策草案的内容;

    (二)参加会议的相关处室发表意见;

    (三)厅领导发表意见;

    (四)根据审议情况,厅主要负责人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信息的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通过厅门户网站及其他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信息,并加强对决策信息的宣传和解读,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十六条【执行和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应当跟踪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必要时,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七条【监督形式】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应当自觉接受上级部门、人大、政协及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决策承办处室负责决策作出和执行过程中有关材料的整理、记录及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相关工作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违反保密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